关于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长丰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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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长丰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项目名称: |
长丰县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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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长丰县左店乡永丰村和左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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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合肥长丰皖能生物质能发电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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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北京中咨华宇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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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一、拟建项目位于长丰县左店乡左店村和永丰村,原长丰县规划垃圾填埋场二期未利用地及其北侧,规划占地面积224.67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1台130t/h的高温高压炉排锅炉,配套1台30MW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并同步配套建设燃烧系统、热力系统、灰渣输送系统、干料棚、灰渣库以及烟气治理、废水处理、固废处置、噪声控制等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不包括长丰县污水处理厂中水输水管线。项目建设总投资33991万元(静态投资),其中环保投资32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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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厂区生活用水及锅炉补给水取自左店乡自来水厂,工业用水取自长丰县污水处理厂中水。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绿化”用水标准,回用于厂区绿化;各类生产废水经相应措施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厂区内不得设置污水排放口。
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分区防渗措施,事故油池、废水调节池、生活污水处理站、尿素储存区、事故池等作为重点防渗区进行防渗处理。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定期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污染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及时清理污染,避免对地下水环境和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锅炉烟气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半干法脱硫,低氮燃烧+炉内喷尿素SNCR法脱硝,并在炉外预留SCR脱硝装置安装条件;采用旋风+高效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经1根80米高烟囱排放,其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新建火力发电燃煤锅炉标准。
厂区内不设露天燃料堆场,燃料全部堆放在厂区干料棚内。干料棚采用轻钢结构,顶部加有挡雨棚,除进出面其他三面均设置防风抑尘网,消石灰仓、灰库等起尘点均设除尘设备,减少无组织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等无组织排放厂界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新改扩项目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优化总图布置,并采取减振、密闭、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冷却塔底部加装落水消能设备,并在靠近北厂界一侧设置隔声屏障。锅炉排气、吹管采取消音等降噪措施,吹管前应提前告知周边公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有关规定。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固体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采用灰渣分除系统,设置灰库、储渣间,灰渣应全部综合利用。灰渣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格控制运输过程中扬尘污染。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燃料收购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燃料收集、贮存、加工、运输过程环境管理。燃料收购点不得设置露天燃料堆场,燃料破碎和打包在封闭车间内进行,同时配套设置除尘设施,污水、粉尘和噪声等排放应满足所在区域相应的环保要求。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地方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全面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加强生产及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强化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池,落实事故废水截断、收集措施,确保事故废水不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七)进一步强化污染源管理。按规范要求设置各类污染物排放口及标志,废气排气筒应合理设置采样口,安排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实现联网。
(八)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合理组织,规范施工,尽量减少临时占地,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及噪声等环境影响,减少地表裸露面,严格控制不利环境影响。
(九)按《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厂界设置150m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的规划控制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和建设学校、医院、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和分析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在建设期、运行期的各类环境问题,确保周边环境功能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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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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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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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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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办理部门: |
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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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51-63537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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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0551-63537079 |
通讯地址: |
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100号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