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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信息来源:合肥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6-14 10:21   点击次数:1255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及《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生产型工业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环境公共设施运营单位以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第三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微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也适用本办法。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我市受理该环境违法行为投诉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举报案件300元以上(含3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其中,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下列三种以上(含三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下列两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1000-2000元;凡符合奖励范围且经调查属实的,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的义务及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三)举报人应当提供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事违法企业名称以及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照片、视频资料等必要信息;

(四)举报人应当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环保部门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同一违法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者;多人联名举报的,推举一人领取奖金,奖金按件支付,由领取人领取后,自行协商分配。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的,排污企业再次涉嫌违法排污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确属环境违法行为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按照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的环保部门核对信息,环保部门按照财政账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金,并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逾期视为放弃。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举报内容属综合性污染难以确定具体违法单位和事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限期治理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三)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六)举报人或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第九条 奖励经费从本级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应按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有奖举报的实施细则。

第十 实行有奖举报办理结果季度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环保部门统计上报后市环保局汇总并报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 举报受理及查处机关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否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