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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河道生态补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合肥市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8-06-20 08:58   点击次数:776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补水机制,建立健全生态补水申报、审批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生态补水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生态补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部门安排,专门用于十五里河等重点河道生态补水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环保局根据十五里河等重点河道水量、水质等情况进行测算,纳入市环保局部门预算统一申报管理。

    第五条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1045 )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合政办秘〔2010114)规定,十五里河生态补水价格暂定为每立方米0.232元。

    第六条  每次定期或应急补水,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根据河道基流、水质等状况,明确拟补水水量、时间及所需费用,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市水务局负责生态补水期间的水量监测和水情监控工作。每次补水结束后3日内向市环保部门提交水量监测报告,市环保局依据水量监测报告和补水水价,将补水费用拨付至合肥市西南部生态补水管理中心,由合肥市西南部生态补水管理中心与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结算。

    第八条  市环保局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每年对十五里河等重点河道生态补水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合肥市西南部生态补水管理中心应按补水价格、补水水量按时足额支付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补水费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相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