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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县环保局关于安徽牧林森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东环罚字[2018]034号)

信息来源:肥东县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7-03 点击次数: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字〔2018034

安徽牧林森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86136860G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梁园镇东武村

法定代表人裴连汉

我局于20184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肥东县梁园镇东武村,主要从事生猪养殖。现存栏量约3000头。你公司于2018年向合肥市环保局报批环评并取得批复。批复规定:你公司新建一套处理能力为每天120立方污水处理系统,用于处理畜禽养殖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后不外排。储存用于农肥。

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围墙南侧有地下沉淀池,有一洞口向外排放污水。环境监测人员已从排放口取水样检测。经检测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583mg/l,氨氮浓度为917mg/l,总磷浓度为44.4mg/l。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肥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批复(环建审[2018]19号)、《监测报告》(肥东环监[2018]219号)及送达、视听资料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我局于20185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0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四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

户名:肥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34001465408058721456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或者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8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