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东县环保局关于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东环罚字[2018]035号)
信息来源:肥东县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7-03 点击次数: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字〔2018〕035号
安徽华旗农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67909693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纬五路南
法定代表人:陶应美
我局于2018年4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肥东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内,主要从事杀虫剂、除草剂系列产品生产。于2013年向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报批环评并取得批复。2015年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现场检查你公司危废库未张贴标识标牌。
以上事实,有《肥东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肥东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环评及批文(环建审[2013]276号)、验收批文(合环验[2015]239号)、视听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4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罚告字[2018]0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肥东县支行
户名:肥东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3400146540805872145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肥东县人民政府或者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肥东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