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环保局关于合肥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蜀环罚字[2018]011号)
信息来源:蜀山区环保局发布日期:2018-07-03 点击次数:
合肥市蜀山区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合蜀环罚字〔2018〕11号
被处罚人(单位):合肥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素红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山湖路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2日对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山湖路4号的合肥华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16年新建一条汽车天窗滑轨生产线,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合蜀环罚告字〔2018〕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合肥市蜀山区财政局1023001021000226968(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庵支行)。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蜀山区政府或者合肥市环保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6月22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