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文件要求,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合肥市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汽车区域禁行实施办法》,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公开征求意见稿,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3年12月27日至2014年1月3日。社会各界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HFHB08@163.com
2.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合肥市经开区繁华大道304号,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公室(邮编230601),并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3.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551-63508171。
28365 一365.com亚洲版手机
2013年12月26日
合肥市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汽车
区域禁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维护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大气PM2.5治理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政府令第171号),《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环保标志管理
本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根据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在用车经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合格的核发环保标志,列入国家环保达标车型公告新购置的轻型汽油车直接核发环保标志。
二、区域禁行的车辆
(一)禁行车辆:黄色环保标志汽车及无环保标志汽车。
(二)军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禁行措施的限制,公交车等公共出行交通工具暂不予禁行。
三、禁行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行时间:全天24小时。
(二)禁行区域:黄标车禁行范围,应采取分阶段、分区域,从小到大、分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第一阶段:一环路以内(不包含一环路),2014年上半年实施禁行。
第二阶段:计划二环路以内、滨湖新区、政务新区,2015年实施禁行。
第三阶段:计划全市建城区,2016年实施禁行。
四、环保标志核发
(一)本市环保标志的核发、换发、补发要求及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的通告》(合环〔2012〕19号文)执行。
(二)依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符合国Ⅰ以上标准(含国Ⅰ)的汽油车和符合国Ⅲ以上标准(含国Ⅲ)的柴油车、摩托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三)本市机动车环保窗口及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单位地址、电话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电话
|
业务范围
|
1
|
合肥市顺驰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夏阳站)
|
合肥市庐阳区官塘路7号
|
65661223
|
车辆检测、发标、外地转户车审核
|
2
|
合肥市顺驰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顺安站)
|
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27号
|
65694998
|
车辆检测、发标
|
3
|
合肥市世联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新站站)
|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与天水路交口
|
65359705-612
|
车辆检测、发标
|
4
|
合肥市世联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蜀山站)
|
合肥市蜀山区仙霞路与湖光路交口
|
65359721
|
车辆检测、发标、外地转户车审核
|
5
|
合肥市振明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
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上海路8号
|
63355782
|
车辆检测、发标、外地转户车审核
|
6
|
合肥市环新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
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1号
|
63457718
|
车辆检测、发标、
|
7
|
合肥市顺捷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
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大别山路交口
|
65661206
|
车辆检测、发标、
|
8
|
肥东县浩天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
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东路
|
67731866-805
|
车辆检测、发标、外地转户车审核
|
9
|
长丰县丰源机动车辆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
长丰县水湖镇南二环路
|
62716910
|
车辆检测、发标、外地转户车审核
|
10
|
肥西县徽通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
肥西县上派镇馆驿社区车管所院内
|
68892259
|
车辆检测、发标、
外地转户车审核
|
11
|
庐江县平安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
庐江县庐城镇庐巢路南侧43号
|
87336666
|
车辆检测、发标、外地转户车审核
|
12
|
巢湖市金盾机动车环保检验有限公司
|
巢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院内
|
82386988
|
车辆检测、发标、外地转户车审核
|
五、执法处罚
车辆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查处。
禁行措施试行期为一个月,一环路以内由电子监控设备实施全天候监控,对试行期内的违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进行教育、警告,暂不予处罚,环保部门予以曝光,并督促未申领环保标志的车辆及时申领。禁行措施正式实行起,公安交管部门对违规进入禁行区的行为依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进行处罚。
《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合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六、外地籍号牌汽车管理
1、外地籍号牌汽车持有的全国统一环保标志在本市通用。
2、已委托合肥市公安车管部门年审的外地籍号牌汽车,可以在本市进行环保检验并申领环保标志。没有委托合肥市公安车管部门年审的外地车辆,则应回原注册登记地申领环保标志。
3、外地籍号牌汽车违反规定进入本市黄标车及无标车禁行区域被现场查处的,公安交管部门先行教育、劝阻。对不听劝阻或拒不服从管理的,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